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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浅析纪律处分条例溯及力问题

时间:2019-08-07 10:0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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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修订完善的方式实现制度层面的与时俱进。在具体执纪实践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新旧条例适用的问题,相关条款虽然是附则条款,但如果理解片面,就容易导致适用不当,值得探析。

条例溯及力的概念及适用

溯及力援引于法律术语,原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该概念在条例中得以借鉴并延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对条例溯及力概念进行了诠释,即指条例颁布生效后,对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结案的违纪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条例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从2003年条例规定溯及力相关内容开始,虽经2015年修订及本次修订,但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直延续。新修订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故此,条例是否具有溯及力,要将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条例进行是否违纪的认定,再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具体分析,但我们不能只看到“从旧”“从轻”两个要素,却忽略了个案是否认定违纪、认定何种违纪的前提。

持续违纪行为溯及力适用问题

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进行探析。“唐某某,某市住建委原主任,中共党员,已婚,2004年认识社会未婚青年刘某,不久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0年二人生育一男孩,刘某无业,一直靠唐某某支付生活费。后来刘某带小孩在另一城市生活,唐某某虽与刘某没有持续性共同生活,但一直保持不间断联系,直至2019年案发。”

在该案的办理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唐某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04年,对该案的处理要“从旧”,也就是适用2003年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唐某某与刘某的关系一直存续,这种违纪行为和违纪状态是持续存在的,属于持续违纪行为,要适用现行条例进行追责,而且现行条例相关条款对此问题的处理相对2003年条例较轻,综合而言,应适用新条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持续违纪不同于一般违纪,它不像单次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或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等违纪行为,其行为和结果不是以时间节点的方式出现,而是以持续状态的形式存在。该案中,唐某某与刘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对生活纪律的违犯并没有中断,因此适用新条例更为准确,从这个角度来说“从轻”并不是决定性因素。故此,对唐某某应适用现行条例进行追责,即现行条例具有溯及力。

同样的,还存在一些行为与结果发生在不同时间的隔时性违纪违法行为。比如在建筑质量安全审批等方面,一些仓促上马的“三边工程”(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背后存在系列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行为,但建筑安全隐患暴露甚至发生危害可能是在若干年甚至数十年后,其间,隐患一直延续存在。如果不考虑违纪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有机统一性,只是片面看待“从旧”“从轻”两个要素,那么一些特定时期的政策盲区就可能成为有关人员逃避追责的路径。

连续违纪行为溯及力适用问题

当前,高压震慑态势继续保持并强化,党风政风持续向善向好,但实践中依旧存在跨越新旧条例的连续违纪情况。比如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城管科主任科员、查违拆违办公室副主任李某涉嫌受贿案。李某于2018年12月被区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接业务、拆迁补偿等事项中,多次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财物共计39万余元。2018年春节前至12月底,李某还收受辖区茶楼老板何某所送的超市卡、购物卡、茶叶、香烟及现金等,折合共计8000元。2019年1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李某违纪违法案无疑就是一个跨越新旧条例的案例,我们显然不能将李某的违纪行为人为割裂,让之前的违纪行为适用修订前的条例,而之后的违纪行为适用修订后的条例。究其原因就是李某的违纪行为属于连续性的违纪,而且其前后的违纪性质相同,故此应适用新修订的条例进行追责,这种情形下条例具有溯及力,不能拘泥于“从旧”要素。

另一种情形相对复杂,众所周知,新修订的条例新增了几种“从重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当存在这些情形的违纪行为以跨越新旧条例的方式连续违犯时,是否要考虑“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呢?笔者认为作为性质相同的连续违纪,应当都依照修订后的条例进行处理,换言之,可以视违纪的整体情况一并选择从重或加重处分,这与新修订条例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精神也是相呼应的。故此,对此类连续违纪也不应拘泥于“从轻”要素。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连续违纪都必然具有溯及力,必须充分考虑前后违纪的种类、行为的性质,从违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如果前后违纪的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或违纪构成发生变化,比如个人违纪变成党组织违纪、主观方面由故意变成过失,那就应当分开处理、区别对待,这样才有助于做到准确定性量纪。(黄磊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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