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与陈某就接收、保管受贿款行为具有通谋,二人基于共同的受贿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认定王某与陈某构成共同受贿,犯罪数额为17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5-07-09
本案中,赵某收受李某20万元好处,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推动实现将甲街道公款出借给李某经营使用,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5-07-09
从表面上看,该18万元本应由黄某支付给李某所在科室,最终归单位所有并由单位支配,应属于单位的应得“收入”
发布时间:2025-07-09
而钱某所在单位并无协助企业收取检测费的职责,其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帮助杨某向辖区内的企业、商户及医院催收检测费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截留检测费,谋取私利
发布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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