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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探索建立“巡后评估”制度 督促巡察依纪依法开展

“巡察组是否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隐患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巡察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巡察工作‘十个不准’?是否存在利用职务影响以权谋私等问题?……”在来安县委巡察办,工作人员正忙着设计被巡察单位层面对巡察组进行评估的问卷。这是该县探索推行“巡后评估”制度的一个缩影。

为督促巡察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日前,来安县出台《巡察组巡后评估制度(试行)》,探索建立巡后评估机制,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问题,进一步推动巡察工作规范有序、高质量开展。

《制度》明确每轮巡察意见反馈后三个月内,县委巡察办组成工作组,启动“巡后评估”程序,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县委巡察办负责人、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及其他党员干部、县委巡察组全体成员四个层面分别对县委各巡察组和巡察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自评。实行百分制,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巡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巡察任务、日常管理、执行纪律三个方面。巡察任务具体包含各巡察组发现问题、巡察报告、移交线索、推动整改等6项巡察任务完成情况;日常管理指各巡察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情况;执行纪律主要向被巡察单位了解巡察组有无违反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情况。

为强化结果运用,该县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作为评选优秀巡察组和优化巡察队伍、改进巡察工作方式方法重要参考和依据,其中,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对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进行约谈、问责或调离岗位。此外,对于巡察后评估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县委巡察办在制定完善巡察组工作规则时,予以吸纳。

“县委出台‘巡后评估’制度,有效解决了谁来监督巡察组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巡察干部既要一手拿‘尺子’量别人,也要一手拿‘镜子’照自己。”县委第二巡察组副组长李德兵谈起“巡后评估”制度如是说。(滁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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