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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出台《办法》 提升派驻监督效能

时间:2019-01-12 08:08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组织人事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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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在市纪委监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依据有关规定和授权,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公职人员进行日常监督……”近日,随着《宣城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对该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提升派驻监督效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明确职责权限,凝聚监督合力。《办法》明确,各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须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市纪委监委述职。建立市纪委副书记(常委)、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紧紧围绕派驻机构“管什么、怎么管”等问题,对其监督职责、监督重点及方式方法进行再明确、再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委与派驻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研判驻在部门政治生态、办案协作等机制,以协同作战不断擦亮派驻监督“探头”。

加强队伍建设,锻造执纪“铁军”。《办法》指出,市纪委监委对已核定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划转及调剂的方式,配齐配强派驻机构人员力量,实现优化配置及监督全覆盖。加大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力度,通过专业培训、选调培训、挂职锻炼、抽调参加重点工作等方式,着力提升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还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派驻机构年度考核、任免奖惩、交流轮岗与回避等事项,通过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考核等一系列制度,不断激发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归属感和认同感。

坚持挺纪在前,严肃问责追责。《办法》要求,“执纪者首先要遵守纪律,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各派驻机构要严格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和驻在部门党组织、干部群众的监督。对于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驻在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对于派驻机构干部不能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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