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规范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时间:2018-10-18 15:42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审查调查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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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让我写书面检查?下属的问题,我要跟着被约谈?刚开始我很纳闷,现在我明白了,我负有的是直接领导责任。”近日,因主体责任履行不力,被泗县纪委约谈并写出书面检查的一位领导干部颇为感慨。

压实责任,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泗县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筑牢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第一道防线”,建立分级谈话机制,按照谈话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级谈话,谈话人员可以是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分管常委、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各县直派驻纪检监察组。逐级谈话,既保证谈话的严肃性又确保谈话效果。

全程留痕,避免一谈了之、一函了之。针对原先案件监督管理系统“第一种形态”相关资料不规范的特点,出台了谈话函询工作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谈话函询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必须按要求上报承办部门,由承办纪检监察室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形成谈话函询工作报告后报县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此外,约谈必须有专人记录约谈全过程,并且形成规范性约谈材料上报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

强化学习,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加大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深化纪检监察干部对“四种形态”的认识,正确发挥“四种形态”的作用。深入学习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第一种形态”的多种形式灵活运用,而不只局限于日常的廉政提醒谈话,逐步提高“第一种形态”运用的精准度。

今年以来,泗县纪委监委运用“四种形态”处理626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理399人次,同比增长179%。(宿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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