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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审理工作责任制助力案件质量提升

时间:2018-07-04 10:4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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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同志提出“四个精准”“三个负责”,要求把保障案件质量这个政治责任扛在肩上,决不能出现丝毫松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面推开以来,重庆市纪委监委严格落实中央要求,重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陈雍多次表示,案件质量是做好工作的“生命线”,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守住案件质量底线。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抓住案件审理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以责任追究倒逼案件质量提升,把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事项、具体环节、具体人员,明确提出对重大质量问题能够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反映是渎职,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了《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办法》等文件。

通过主动建章立制,以切实有效的制度规范促进案件质量提升。截至6月,重庆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248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32件,检察院提起公诉11件,法院判决4件,无退回补充调查情况,移送的涉嫌犯罪事实均得到认定,检察院、法院对监委移送案件的质量等给予高度评价。

明确职责分工,以定员定责夯实案件质量基础关

职责分工明晰是保障案件质量的前提。通过明确“室职责”“人职责”“岗职责”,从源头上夯实案件质量基础关。

一是明确“室职责”。案件审理室主要负责审理以下案件: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实行“纪法同审”“查审同级”;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初核后拟由第二种形态转为第一种形态的案件;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转的初核拟了结信访件;区(县)纪委监委报批、备案和征求意见的案件;区(县)监委报请市监委批准从宽处罚建议的案件等。

二是明确“人职责”。案件受理后,实行一案一授权,室主任指定两名以上同志组成审理组,明确组长、承办人、协办人。一般情况下,审理组组长即为承办人,对案件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切实履行八项职责,即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与审查调查组就一般性问题沟通交换意见、提出补证意见(涉及重大事项的,需报室主任同意),组织开展审理谈话,起草审理(审核)报告,向室务会汇报案件,办理案件报批审签手续,负责案件征求意见、请示、处分决定及执行、报批、备案、移送审查起诉工作,负责审理案卷归档。审理组协办人协助组长(承办人)工作,切实履行六项职责,即参与审核案卷材料,协助制作阅卷笔录、审理(审核)报告,参与开展审理谈话,协助办理案件报批审签手续以及制作室务会讨论记录,协助办理处分决定及执行、报批、备案、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校对审理文书材料等。

三是明确“岗职责”。审理组应当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求,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执行管理、涉案款物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全面严格审核,做到“实体审” “程序审”“款物审”三审统一、环环相扣,达到严把关、细审核的目的。

明确程序要求,以规范有序筑牢案件质量程序关

程序合法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一环。通过明确每一个流程、环节中的具体操作程序,严把案件程序关。

一是提请研究程序。明确规定审理组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形成审理意见,经室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案件提请室务会集体审议,围绕违纪违法审理报告和职务犯罪审核报告展开讨论,聚焦争议焦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

二是研究准备程序。提请室务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室务会召开前1日将起草的案件审理(审核)报告及相关材料印送至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做好讨论发言准备。

三是研究讨论程序。室务会讨论案件由室主任主持,必要时分管、协管案件审理室的领导参加,并按以下程序进行:(1)审理组组长(承办人)汇报案件,协办人作补充说明。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逐笔汇报案件事实、证据分析、定性处理、法律适用、犯罪情节、是否有漏罪漏犯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2)参会人员参与讨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审理组根据决定开展后续审理工作。(3)审理组协办人负责案件讨论的记录,如实反映审理组案件汇报、参会人员发表意见以及会议决定等情况,会后将记录装入审理内卷。(4)审理组会后及时回收、清点会议材料,做好保存或销毁工作,参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会议材料。(5)室务会坚持集体审议,对审理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理意见。审理意见与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对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有较大分歧的,分管领导召开审理协调会,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

四是文书签阅程序。审理组组长、承办人、协办人应当在阅卷笔录、审理谈话笔录、审理报告等材料上签名,参加室务会讨论人员应当在讨论记录上签名。

明确追责范围,以责任追究倒逼案件质量实体关

责任追究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抓手。通过明确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范围,倒逼案件质量提升。

一是明确室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案件审理室主任严格落实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案件定性处理出现重大失误、审理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是明确审理组组长、承办人、协办人责任追究。组长、承办人、协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审理文书等负责,出现失误的,根据后果及影响程度,在划清责任基础上作出处理。

三是明确其他责任追究。违反办案安全保密纪律,违规干预审查调查、泄露案情、以案谋私、办人情案,接受宴请和财物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明确考核标准。将审理的案件违纪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性质认定错误、处理畸轻畸重的;对审查调查存在问题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没有纠正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材料被以非法证据排除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或者漏罪漏犯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被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或者被判无罪的;从宽处罚建议适用不准确、处分决定宣布执行不规范、文书报告存在严重瑕疵、发挥纪法贯通及法法衔接“关口”“窗口”作用不力等情况,细化为内部考核评分标准,并将全室办案人员所办案件质量的总体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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