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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明确实施“一案双查”5种情形 严肃责任落实

时间:2018-04-27 10:32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审查调查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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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根据有关规定,东至县纪委监委出台“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效落实。

《办法》明确,对单位发生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1起以上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窝案、串案;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四风”问题的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扶贫领域、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等5种情形应当实施“一案双查”。

《办法》对倒查内容和倒查责任进行了细化。通过倒查是否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是否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职;是否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或“一岗双责”时失职失责和管理缺位;是否协助好党委(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常态化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等12项内容,提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2种情形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2种情形,倒查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党组)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及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责任。

《办法》规定,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实施“一案双查”建议,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督,按问题线索进行管理。经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纪检监察室按照会议确定的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对有关组织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一案双查”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同时规定,“一案双查”实行终身追究制,不受时效限制。(池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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