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人大“四个机关”建设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维护人大机关良好形象,近日,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规范工作人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等交往行为。
该工作委员会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协助常委会监督监察权、司法权依法运行的重任。“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者更要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积极协助该工作委员会做好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严把规定纪律审核关。该工作委员会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规律,认真分析研究易发生的廉政风险节点,本着精炼、管用、有效的原则,依据党纪党规等规定,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要求,工作人员要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人大监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做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和依法监督;要强化公平正义理念,坚守人民立场,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该规定列出了严禁工作人员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与相关律师、当事人等私下会见牵线搭桥、以司法监督名义插手干预案件办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律师介绍案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等具体负面清单,切实从源头上教育和约束工作人员严守党纪国法的红线、把握“亲”“清”有度的界限、筑牢修身正己的防线。(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