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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优化取证

时间:2019-08-28 10:47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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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下简称“巨财”)的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初期,审查调查组并不能确定被调查人是否存在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也不能确定其数额是否达到30万元的立案标准。此阶段审查调查组大部分的精力集中在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突破和认定工作中,往往到了案子的中后期才考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如此一来,在通常3个月的调查期内,往往只剩1个月左右办理“巨财”的认定,时间上可谓“捉襟见肘”,尤其对于涉案财产数额较大的案子。所以,对“巨财”调查工作做好组织管理和流程管理以及优化取证方式十分必要。

“巨财”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笔者认为,做好“巨财”调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提前安排谋划。办理认定“巨财”在整体结案时需要单独成卷,对相关资产、支出、收入的调查取证要求是偏向“大而全”的,所以无论案情后期如何发展,审查调查组都应该在立案初期就建立起有关“巨财”的工作思维模式,立足“巨财”的计算公式和相关要素,提前安排谋划“巨财”调查工作。即使暂时没有“巨财”工作小组,在前期对被调查人等涉案人员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贵重物品、工资收入等调查取证中,也最好以“巨财”取证标准来进行,从而避免后期认定“巨财”时因证据材料不规范、不全面而重新取证。即使在案情发展后,不足以达到“巨财”的立案标准,但按照“巨财”标准取得的证据可以涵盖认定贪污贿赂的证据要求,甚至往往能在“大而全”的调查模式中帮助审查调查组发现新的贪污贿赂线索。

二是要单独组织人力。“巨财”罪是职务犯罪案件中需要独立认定、独立成卷、独立公诉的一项罪名,其查办工作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实践中需要根据“巨财”罪的认定特点进行相对独立的调查、谈话取证、资料收集、综合分析整理以及计算工作,是工作量较大的系统工程,在工作职能上相当于一个“五脏俱全”的专案小组,这就需要审查调查组内部组成“巨财”工作小组,单独进行“巨财”的查办认定工作。“巨财”认定工作也并非机械地套用公式,因其涉及层面广,要求工作人员在深入了解公式含义及证据要求的基础上,学习多领域相关知识,经常性组织集体学习、集中探讨,提高调查和谈话取证的规范性,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三是“巨财”各项工作要随案贯穿始终。“巨财”的认定和计算与本案中认定违纪违法所得的数额息息相关,随着案情的发展变化,无论是数字还是证据材料都有随时变动的可能。其他方面,包括财产鉴定的范围、被谈话人员的范围、支出与收入的确认等都会随着贪污贿赂等案情的突破或发展而有所变动。所以“巨财”的各项工作要随案贯穿始终,等其他问题最终确定,“巨财”认定才能得出最终结论。这就更需要“巨财”认定的整体工作周全细致,做到通盘考量。“巨财”工作小组要提前搭建计算公式框架,与审查调查组随时沟通协调,及时修正“巨财”框架中的要素内容,在证据调取和计算认定等方面也要不断做出具体调整。

关于“巨财”调查工作优化取证的思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本是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补充,量刑低于贪污贿赂罪,且在事实无法查清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还要遵循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近年来,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特点为公众广泛认知,被调查人往往也提前在法律层面做了“应对准备”。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被调查人经常避重就轻,闭口不谈或少谈贪污贿赂事实,人为造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状况。一些被调查人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从轻量刑、逃避惩处的“避风港”。基于此种情况,笔者从兼顾公平正义与客观现实的角度,总结梳理了一些优化取证的工作方法,尽力减少被调查人规避惩处的空间:

一是提前沟通,充分查证。有来源的收入作为“巨财”计算的扣减数,通常是辩护人关注的焦点。辩护人往往会因为案卷中对有来源的收入的认定不够充分全面,而对前期的查办工作提出质疑。

实践中,关于被调查人的家庭有来源的收入不能仅仅凭一般想象推定。每个家庭千差万别,具体情况只有被调查人本人及其配偶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清楚。所以在对有来源的收入正式取证之前一定要做充分的沟通,让被调查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客观交谈的基础上,逐一写出有来源的收入项目、金额并签字。对于未被留置的家庭成员,因为随时可能出现串供等行为,务必以笔录形式一次进行证言的固定,笔录细节尽可能细致全面。如果涉及多个未被留置的家庭成员,谈话取证要同时进行,避免其互相串供。

谈话取证或沟通之后,办案人员综合各方信息,在“按图索骥”的基础上,结合一般推定,再进行对收入项目的具体调查取证。取证过程中如有问题,要随时和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及其配偶沟通确认,再做进一步调查。待有来源收入的书证全部取得后,还应采取出示证据的方式与被调查人进行最终笔录确认。关于对有来源的收入数额的认定,既要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又要警惕被调查人及有关人员别有用心的造假行为。现有资产和以往支出的取证也应该依照此模式进行。

二是在谈话取证中尽可能挖掘细节。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缺乏明确资金渠道的情况下,被调查人或其家庭成员刻意提高或编造家庭收入的数额、故意隐瞒或编造资金转移真实用途等问题。有时因为资金无从查起,又不能随意否定相关人员的证词,只能按照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处理。针对此类问题,笔者建议选取多个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取证,对事件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细节挖掘,当多个细节在不同人员的笔录中出现大相径庭、互相矛盾的问题时,就直接排除了有关调查项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从而还原了事情的原貌。关于细节的选取还需办案人员就具体案情仔细分析研究。

三是把专业事宜交给专业机构。在办理“巨财”的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对于金融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支出及收益认定的情况,比如股票、保险、股权等,这类资产所取的证据资料专业性强,尤其是反复操作的股票和股权类资产、险种及收益模式多样化的保险投资等,办案人员很难快速准确地理解把握证据资料的内容。如果办案人员把精力投入在大量具体专业材料的分析计算中,不仅耗费很多时间,而且得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准确,未必能作为证据使用。鉴于此,建议办案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与相关专业机构的沟通中,通过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工作,将大量证据资料化繁为简,提供比较明确的支出及收益数额,或者提供更简洁明了的表格式数据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从而更便于金融资产的分析认定。

四是发挥好表格的作用。在办理“巨财”的实践中,通常办案时间短,涉及领域广、内容繁杂琐碎,同时个案案情特点各异,操作时没有可参考的详细规范性文件。在千头万绪之下,容易遗漏或出错。鉴于此,建议办案人员立足“巨财”计算公式,把握要素内容,对每一个大类要素中具体的子要素逐一梳理,制作明细计算表格。涉及制作的表格可包括:扣押现金种类数额明细表、扣押物品及鉴定价格明细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及利息明细表、房产车辆信息统计明细表、历年消费性支出年度及人员统计计算表、股票保险股权等投资及收益明细表,租金收入分年度统计表,工资等收入分类及分单位统计明细表等。此外,一定要按照“巨财”公式框架搭建一个“巨财”明细计算表,把具体子要素依照归类,逐一列入表格中,随时测算“巨财”的数额。

一个个表格,凭借“总—分—总”的形式,如同经络一般,串联起整体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很实用。表格可以作为记录梳理笔录时的参考提纲;可以充当分析整理资料、订卷归档时查漏补缺的参照物;在案情发展变化时,它是随时调整数据的载体和工具;移交审理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它可以帮助审理人和公诉人快速准确了解案情,做出判断。

(何苗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某专案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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