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滁州: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9-04-02 09:24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审查调查     编辑:张晓玉
【字体: 】      打印

为进一步推动精准执纪监督问责、完善案件监督管理制度,近日,滁州市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市纪委监委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起草立足于纪委监委职责定位,紧贴工作实际,并在制定前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

明确错案范围。《办法》对“错案”范围进行了界定,“错案”为“委机关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党纪法规,致使定案结论错误的案件”,并具体规定了“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致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定案结论错误的”等五种属于错案的情形。

规定追责程序。《办法》注重提高操作性,明确了错案的追责程序,对巡视巡察、信访举报、申诉复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错案问题线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办理程序,做到责任压实、程序明确。

建立容错机制。《办法》注重精准追责,注意建立容错机制,规定凡属“对相关党纪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把握上存在偏差的;以及案件处理结束后,因案件当事人提供影响原定案结论的新证据等情形的”,均可以免除责任。

《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增强全市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责任意识,规范行使手中的权力,保障案件质量,有着重要作用。(滁州市纪委监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