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名举报件反馈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日前,驻省司法厅纪检组制定出台《实名举报件反馈办法(试行)》,确保群众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反馈时限从快。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部门向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告知举报件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情况;在举报件查结后,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反馈。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将做出说明或视情作补充调查后再次反馈。
反馈内容从实。既充分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及时将举报问题的受理情况、承办部门、承办人、调查处理结果等告知举报人的同时,又严格遵守纪检工作纪律,不得将被举报人个人隐私,有关党政组织研究处理决定的过程,调查取证中的证人证言等情况泄露给举报人。
反馈流程从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当面反馈、电话反馈或其它方式实施反馈。反馈时至少有两人参加。当面反馈的,举报人需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本人意见。以电话等其它方式反馈的,由承办人员作好反馈过程记录,做到反馈全程留痕。(驻省司法厅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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