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推进精准救助,杜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管理不到位等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权益。
一是建立“三项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建立财政保障长效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足额安排财政保障资金。建立政策衔接机制,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低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政策衔接,发挥政策叠加效益。建立统筹管理机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保障标准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做到应救尽救、应保尽保。
二是规范“三个制度”,进一步精准救助。规范申请申报制度,困难群众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家庭财产收入等情况。规范审核审批制度,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加大受理、审核、评议、审批等环节工作力度。规范公开公示制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要在村(居)委会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杜绝违规申报、虚假冒领等现象,着力提高救助的精准性。
三是健全“三个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管。健全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将绩效管理覆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所有补助项目,并着力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将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依照全国人大即将通过的国家监察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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