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驻省司法厅纪检组制定出台《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突出挺纪在前、抓早抓小,进一步规范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工作,为用好用活用足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提供制度支撑。
明确使用情形。《办法》明确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为驻在部门处级党员干部,对问题线索具有一般性或者比较轻微等7种适用情形作了详细说明,对谈话、函询并用或单独处置的方式作出了具体界定。
规范组织实施。《办法》配套制定了谈话函询呈批表、谈话笔录、关于做出书面说明的函、谈话情况反馈表等5种文书表格,明确了谈话函询审批、承办、办结等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同时对谈话人的确定、函询回复时间、印证材料内容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谈话函询各环节严密衔接。
注重结果运用。根据谈话函询不同情形,提出说明澄清、了结、暂存、初核等5类处理意见。谈话函询结束后,谈话记录、书面说明、审核意见等材料将纳入谈话函询对象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使用、考评以及廉政审核的依据。
严明纪律要求。《办法》明确了实施谈话函询工作纪律,要求经办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不得将问题线索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有关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驻省司法厅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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