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廉政时评】学好“医术”方能治病救人

时间:2020-07-30 09:29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廉政时评     编辑:张晓玉
【字体: 】      打印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正式发布并施行,该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为纪检监察干部“把脉问诊、治病救人”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医病非难,难在疑似之辨”。随着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仅在2019年,全国就有124723人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然而,如此数量的政务处分却一直依赖于政出多门的各类法律、规章和条例,这也导致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幅度畸轻畸重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年“因洗澡漏接电话被党内警告”的新闻之所以引发舆论,正是因为广大公职人员畏惧的不是纪律规矩,而是问责“泛化”、“简单化”。“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此次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的阶段性成果,详细整理违纪违法“病症”,制定统一“药方”,规范“诊疗”程序,织密了预防和惩戒职务违法犯罪的法网。

“良医医病,病万变药亦万变”。为顺应新形势下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此次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变化较大,在拓展违纪违法行为范畴、加大处分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例如,政务处分的从重处罚情形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多出两条,从轻处罚的情形也从三条增加至七条;在对情节较轻的过失犯罪干部处分时,也增加了“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的规定。张弛有度的处分条例,为统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了刚柔并济的处置方法体系。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循政务处分法的标准尺度和操作流程,做到“对症下药”。对于“轻症患者”,就要“春风化雨”,尽早开出“红脸出汗”的药方,防患于未然;对于“重症患者”,就要刀刃向内,开出刮骨疗毒的“药方”,形成持续震慑,让每一次政务处分,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医学贵精,不精则害人匪细”。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政务处分法》实施工作,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书不熟则理不明,理不明则识不精。”政务处分关乎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必须将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要压实责任学、及时跟进学,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要坚持创新方式、丰富载体学,结合专家辅导、专题座谈、线上教学等方式,将每一项法条都学精学深学透,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教育警醒、惩戒挽救和惩治震慑功能,实现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的有机统一。(宣城市宣州区纪委监委驻区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辛汉)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