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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全面压实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

时间:2020-04-30 09:31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党风政风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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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施《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操作规程(试行)》,旨在压紧压实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真正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在县委常委会审议该《规程》时表示。

近日,东至县委转发县纪委监委制定的《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规程》明确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主体。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对下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的,一般由上级党组织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开展;对下级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一般应由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对其他人员的约谈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

《规程》明确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适用情形。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够坚决或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够有力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到位,情节轻微的;因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发生问题,情节较轻的;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够正常,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党员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廉洁纪律规定不够严格的;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等问题的,党委(党组)应当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及时对其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工作,形成自觉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的浓厚氛围。

《规程》明确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做实“第一种形态”,筑牢第一道防线,严管和厚爱并重。对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等领域问责的对象,各实施主体要针对性的开展暖心回访。加强对“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各实施主体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问题的情况。同时,把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到巡察工作当中,对弄虚作假或流于形式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池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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