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问责对象,将问责主体职责及问责对象进行了扩充;细化了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修改为11类;规范了问责流程,有效防止了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在泾县纪委监委专题学习会上,案件审理室主任吴志美正带领全体机关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近日,该县纪委监委第一时间将新《条例》原文及相关解读在“泾县纪检监察网”“泾川风纪”微信公众号、机关“学习讲坛”上进行分享学习。大家纷纷表示,将自觉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学思践悟,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坚决当好党规党纪的坚定执行者和捍卫者。
“新《条例》的内容更加详实,非常贴合我们监督执纪问责一线的工作需要,解决了很多具体的程序性和方向性问题。尤其是11大类问责情形中细化的问责情形,在‘行为’之外增加‘结果’情形综合考量,定性更加精准,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性更强。”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作为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讲政治、练内功、提素质、强本领的具体举措,将其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备的案头卷,做到学懂弄通,确保精准问责。”
“在新《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专门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加以明确,并聚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维护群众利益不到位等问题,丰富细化了问责情形,进一步压实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丁建彬说,“这对我们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大有裨益,有利于我们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和情形,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这个重点。”案件审理室主任吴志美表示,“其中加入了容错纠错情形,对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这对我们进一步落实好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干部担当作为有很大促进。”
“‘巡视整改不力’,也是问责情形里的新增内容”。县委巡察办主任石磊认为,“第七条第八项将‘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纳入问责范围,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管党治党的与时俱进。”
“新《条例》彰显的是党和国家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上的决心。”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作为管党治党的政治机关以及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我们必须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将学习成果转化成监督执纪问责的实际工作成效,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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