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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贯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时间:2019-07-31 10:2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权威评论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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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该规定在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贯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对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运用财经手段等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与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的纪检监察机关相比,虽然工作内容各有侧重,但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等方面,两者使命职责高度一致。正因如此,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才能形成更强监督合力。

形成监督合力,要始终紧盯“关键少数”。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发挥监督效能的“牛鼻子”。从中央到地方,从党委党组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无论审计对象的层级有多少、覆盖面有多广,聚焦领导干部,抓“关键少数”,始终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遵循,同时还可以点带面,层层传导压力,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强协调协作。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职责权限,认真研究回复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同时,要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听取意见,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提供有力支持。

形成监督合力,要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结合起来,是相关规定的应有之义。还要通过审计监督压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把这次修订新增的“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落实到位。要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此外,本次修订中首次把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体现监督者也要受监督、监督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鲜明立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带头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带头自觉接受监督。(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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