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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视野】练好“监督”这个看家本领

时间:2018-07-12 10:0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理论视野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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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派驻纪检组到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机构增加了“国家监察”的职能,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这不仅是落实党章和监察法规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更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实现监察全覆盖和派驻监督全覆盖的重要举措。监督是纪委和监委共同的职责,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都有着丰富的内涵,必须深刻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监督的内涵本质,充分发挥“探头”作用,做好新时代派驻监督这篇大文章。

深刻领会新时代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派驻机构要找准职责定位,明确形势任务,做好监督工作,必须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论述,要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把握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将党中央、中央纪委的决策部署同派驻监督工作实际和监督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对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为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贡献力量。

充分认识监督是派驻机构的首要职责。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是纪委和监委共同的首要职责,是其他各项职责的基础。派驻机构具有开展监督工作的天然优势,既有不受驻在部门领导、独立开展工作的地位优势,又有“在同一个楼办公、同一口锅吃饭”的地理优势。监督具有重要的“发现问题、关心提醒、警示教育、纠正偏差”等功能,是防止出现小问题的干部在错误轨道上越滑越远的“阻拦索”。没有监督,审查调查就是“盲人摸象”。只有坚持把监督摆在第一位,作为基础性、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才能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深化标本兼治,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准确把握监督的本质和内涵。纪委依据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监委依据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代表党和国家权力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两种“监督”在内涵、依据以及监督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均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好同志”到“阶下囚”是一个逐步放松要求、日积月累的过程,监委的职责不仅仅是针对“第四种形态”,必须全面认识监察各项职能的内涵,充分发挥监察的监督职能,防止好同志往坏的方向转变,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把监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更好地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必须坚守职责定位,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监督,要聚焦“关键少数”,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发现重要情况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要持续深化“三转”,确保监督职责更明确、更聚焦,综合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强化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日常监督,集中力量履行好监督这个基本职责。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精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要进一步发挥“常驻不走的巡视组”功能,监督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派驻监督的新方法,研究解决遇到的新问题。

设立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实现监察全覆盖的重要一步,这不仅是机构名称的变化,更意味着监督范围的扩大、权限的增加。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派驻机构的干部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立场、人民立场,坚持稳中求进、实事求是,练好“监督”这个看家本领,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和解决问题,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

(杨俊彦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商务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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