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央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十九大之后的五年,全国检察机关将仍然从上到下开展系统内巡视巡察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近日,池州结合实际,出台《中共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实施细则》《被巡察检察院党组(分党组)配合市检察院党组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察、用好巡察利剑,加强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细则》《规定》从机构和人员、巡察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协调配合、整改落实等方面对全市检察机关巡察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规定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巡察机构,主要对县区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含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市院派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
下一步,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和年初工作计划,每年对辖区内一个基层院开展巡察工作,实现一个任期内对辖区院巡察工作全覆盖的目标。对巡察情况,在经市院党组同意后,巡察组分别向被巡察检察院所在地党委(工委)、被巡察检察院党组(分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及全院干警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并经市院党组研究同意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池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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