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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视野】浅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政治性

时间:2018-05-31 10:3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理论视野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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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对于建立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具有重大政治意义。我们要准确把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政治性,自觉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强化政治责任,勇于担当作为,抓好贯彻落实,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旗帜鲜明坚持监察委员会的政治机关性质定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从改革目标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本质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从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定位看,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从组织形式上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委不设党组、不决定人事事项,本质上就是党的工作机构,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此外,监察法还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关重要论述精神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些都表明,监察机关就是政治机关,政治性是其第一属性。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的制度自信,旗帜鲜明宣示政治导向、表明政治态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准确把握监察工作政治定位,坚持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毫不动摇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从政治体制看,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机构从原来的“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使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既分工负责又协作配合的制度更加完备。从政治权力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来隶属于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隶属于检察机关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整合到监察委员会,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成为宪法体制下一种“新增权力”,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专司监察。从政治关系看,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实质上就是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组织体系。可以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从体制机制上把反腐败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现在,党中央确定的改革蓝图已经转化为具体生动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我们要遵循党的意志,贯彻党的要求,依靠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监察工作各方面,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到实处。

破解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难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保障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全覆盖,其目标就是要破解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这一难题,跳出历史周期率。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是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我们要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际成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要强化日常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强化对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二要强化纪法处置,坚持执纪执法工作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强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促进。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群众导向、问题导向,体现全覆盖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查微腐败,严管微权力。四要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做到打铁自身硬。(施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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