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驻在单位及其直属单位重要会议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日前,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制定出台《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对厅属相关单位会议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明确监督重点。围绕驻在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召开的党委会、行政会等重要会议,聚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情况,重点监督会议决定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制度的规定、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是否存在越级越权、违规决策行为、是否实行回避制度、参会人员是否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末位表态”制度等。
规范监督程序。会议监督按照确定列席、列席会议、会后备案的程序进行。会前,相关单位提交会议拟研究议题、政策依据及相关背景等情况书面报告,驻厅纪检监察组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视情决定是否列席会议实施监督。会中,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发表意见。但对于明显不符合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做好督促纠正。会后,列席人员按规定如实、及时填写《列席会议情况报告单》,将会议过程和结果向组领导汇报并做好会议材料登记保管工作。
严格监督责任。对列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会议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与相关规章制度不符或存在其它问题的,驻厅纪检监察组将通过口头提醒、发函纠正或督促限期整改等处理方式,督促责任单位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同时,要求列席人员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问题,列席人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会后又未向组领导报告,甚至隐瞒、不如实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驻省司法厅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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