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霍山:“四个明确”规范诫勉谈话

时间:2018-04-24 17:08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党风政风     编辑:张晓玉
【字体: 】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强化诫勉谈话的运用和效果,霍山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有关要求的通知(试行)》,为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提供制度遵循。

明确具体谈话流程。规范谈话程序,从诫勉谈话的审批、委托、承办、备案等方面对谈话程序逐一进行规范;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诫勉谈话流程图,从“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到“组织进行谈话”,再到“下达《诫勉谈话决定书》”,分9个步骤,严格规范操作流程。

明确谈话审批权限。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具体承办单位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报本机关或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的,经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县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其他县管干部,报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进一步厘清了谈话工作的提起和分级实施的主体。

明确资料台账标准。细化推出诫勉谈话审批表、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委托书、诫勉谈话情况反馈表、诫勉谈话记录等8个制式文书,并明确了相关填写要求,为依纪依规开展诫勉谈话提供了规范的文书模板。

明确后续教育管理。《通知》规定,诫勉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求谈话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就被诫勉谈话事项作出说明或检查。《诫勉谈话决定书》要及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并将受诫勉谈话处理党员干部纳入教育关怀对象,在强化谈话结果运用的同时强化教育监督管理,提升谈话实效。 (六安市纪委监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头条号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