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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加强《条例》学习 全面落实新时代信访工作

时间:2022-06-27 10:50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廉政时评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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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同年的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52号国务院令决定废止2005年起施行的《信访条例》。尽管从名称上看仅有两字之差,但是《信访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此次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属于党内法规,相较之下,后者不仅在信访法治化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还为党领导信访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石。

信访工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益补充,早有其思想渊源和制度支持。毛泽东同志亲自指导并创建了信访工作机构,并在20世纪50年代专门针对信访报告作过4次批示,强调要坚决杜绝“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195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暂行办法(草案)》就是一部非常明确的针对信访工作作出指导的党内法规,此后几十年,信访工作的各项党内法规制度陆续发布,不断适应形势的变化和任务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信访工作是什么、信访形势怎么看、信访工作怎么干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在上述思想渊源、理论背景和实践积累的基础上,《条例》的出台凝聚了“十个深刻指出”和“五个坚持”的精神实质,从总则、信访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附则等6个方面对信访工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不仅搭建了静态的制度框架,更为动态的制度运行提供了支撑。

根据性质的不同,《条例》将信访事项分为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这种分类方式拓宽了“信访是用来解决与政府有关的矛盾诉求的方式”这一狭义概念,让“信”和“访”二字的含义都得以体现,是对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定位的具体落实,集中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在不同事项的实施细则上,《条例》也明确了“纪访衔接”和“诉访衔接”,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和政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仲裁部门等,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条例》不仅仅是静态的制度框架,动态的制度运行更能体现其深层次的功能价值。作为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信访涉及的一定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最切实的需求以及最紧迫的问题,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因此,所有相关单位、部门都应当重视此项工作,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此外,《条例》作为党内法规,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党领导一切的重要体现,二〇二二年,习近平主席在新年贺词中再次提到了毛泽东同志的“窑洞对”,这段历史佳话其实也是对于人民信访工作的经典阐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毛泽东同志给出的第一个答案是“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我们党百年以后给出的第二个答案是自我革命。《条例》是我们党自我革命、自我净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对于“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始终如一的坚持。党员干部应当加强学习,提高站位,让《条例》在具体的运行中发挥出“1+1>2”的实效,确保信访工作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大局。

古人云:“善为国者,爱民如父母之爱子、兄之爱弟,闻其饥寒为之哀,见其劳苦为之悲。”党员干部要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实打实与人民群众面对面、心贴心,闻其所言、见其所需,加强具体《条例》的学习,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际效能,与时俱进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绩溪县纪委监委驻县委办纪检监察组 胡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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