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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视野】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时间:2018-08-31 15:5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理论视野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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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带头维护、严格执行、准确运用监察法,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刻认识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切实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监察法在总则开宗明义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彰显了鲜明的政治立场,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确保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监委纪委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地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切实肩负起“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和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部署,在反腐败工作方针、工作节奏、工作力度、工作方式上,与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部署要求应节合拍,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决策由党委批准同意,将反腐败斗争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要锤炼政治定力。政治定力是政治上抗干扰、祛困惑、抵诱惑的能力,必须在纷繁复杂的形势变化中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坚强政治定力,履行好纪检监察职能,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分析问题,遇事多想政治要求,办事多想政治规矩,处事多想政治影响,成事多想政治效果,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全程化、具体化。

要提升政治能力。监察法为行使监察权设置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制约措施,必须认真履行好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七个有之”问题高度警觉,以铁的纪律保障“三大攻坚战”有效推进,做好改革的护航者和先锋队,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贯彻执行。

着力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当前,监察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要坚持稳中求进,突出问题导向,不断探索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有效途径,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要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现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相互贯通、一体贯彻,要完善适应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执纪、又要执法的相关制度,不断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推进职能、理念、工作深度融合,在完成“形”的重塑基础上促进“神”的重铸。

要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纪委监委的双重职责中,监督职能都处于基础性地位。要牢牢把握聚焦监督首要职责、提高监督效能这一基本任务,纠正偏差、补齐短板,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不断丰富监督手段,强化监督效果,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着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要把握好纪法关系。一方面,要分清纪法界限,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既防止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又防止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另一方面,要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统筹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实现审查调查一体推进,违纪违法同步审查,党纪政务处分协调匹配,实现纪法各显权威、相互衔接贯通,统一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

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关键在于落实,严格执行、准确运用监察法,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打造一支法治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要在增强法治意识上下功夫。牢固树立“不依规依纪依法就是违规违纪违法”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探索完善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具体流程,依法规范使用审查调查措施特别是留置措施,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每个案子、每个环节都经得起检验。

要在提升专业化能力上下功夫。要持续深入抓好监察法的学习,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抓紧加固“底板”、补齐“短板”,坚持在学中干、干中学,对监察法的内容烂熟于心、运用自如,既“愿干、想干”,又“会干、能干”,努力成为纪法兼修、纪法皆通的“专才”。

要在强化自我约束上下功夫。正人先正己,律己贵在严。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坚持手电筒先照自己,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纪律法律要求做的自己首先做到,纪律法律禁止的自己首先不做,保持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操守和优良作风。要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及时清除“害群之马”。(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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