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函询处置工作,近日,淮北市纪委监委出台《淮北市纪委监委机关问题线索函询处置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
《程序》规定,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时,要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其中,对需要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县处级纪检监察干部、县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需要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必要时以专报形式向市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对需要函询的其他市管干部、纪检监察干部,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相关纪检监察室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向被函询人发函,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
《程序》要求,对通过函询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予以了结的,应向被函询人反馈了结情况。被函询人承认反映问题存在,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给予组织措施后了结的,责成被函询人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检查的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函询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函询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疑予以了结的,进行提醒谈话。执纪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每半年汇总谈话函询简要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致函所联系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或纪委监委(纪工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涉及主要负责人本人的除外),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淮北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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