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阜阳:出台回避规定 规范监督执纪监察人员行为

时间:2018-01-19 15:25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组织人事     编辑:张晓玉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日前,阜阳市纪委、市监委出台《关于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人员回避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回避暂行规定》),规范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人员行为,加强对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回避暂行规定》明确监督执纪监察人员是指参加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监督管理,以及经批准参加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的其他人员。

《回避暂行规定》要求监督执纪监察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的情形有4种:本人与监督执纪监察对象或检举人有近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监督执纪监察对象或检举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本人与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本人与监督执纪监察对象或检举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公正进行的。

《回避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监督执纪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提供真实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有权申请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5种情形:未经批准,私下会见监督执纪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的;接受监督执纪监察对象或检举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其报销费用的;接受监督执纪监察对象或检举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监督执纪监察对象或检举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其他违反回避相关规定的行为。

为确保实效,《回避暂行规定》明确,一般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调查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决定,并向分管领导报告;核查组、调查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并向主要领导报告。对于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人员明知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故意不依规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以及不符合回避情形而强行要求回避的,将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阜阳市纪委、市监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头条号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