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驻省司法厅纪检组制定出台《诫勉谈话暂行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诫勉谈话工作,强化对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监督。
《办法》明确,驻在部门副处级以上(含本级)党员干部,凡存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造成不良影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道德品质或者生活作风等方面,群众有反映且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等6种情形,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是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诫勉。同时对诫勉谈话的谈话人、谈话时间、场所以及具体实施步骤、注意事项等作出了说明。
《办法》规定,党员干部在诫勉谈话中有意隐瞒、歪曲事实、拒不认错,以及对存在问题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将依规依纪进行处置,并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此外,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谈话决定、谈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将纳入被诫勉对象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驻省司法厅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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