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肥西:践行“四种形态” 不断提升诫勉谈话实效

时间:2017-09-07 15:01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党风政风     编辑:张晓玉
【字体: 】      打印

肥西县纪委践行“四种形态”,规范落实诫勉谈话,发挥诫勉谈话的临界预警功能,确保诫勉谈话不空谈、不走样、有实效。今年以来,肥西县纪委已诫勉谈话18人,其中正科级4人、副科级12人、一般党员干部2人。

明确适用情形,做到经常化。在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上,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对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运用诫勉谈话,让诫勉谈话成为“抓早抓小”的及时雨;对已查实的有轻微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适用诫勉谈话,让诫勉谈话成为违纪违法之前的“预防针”。

规范程序流程,突出标准化。县纪委严格遵循规定程序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由县纪委提起,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经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核,纪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执行,如果谈话对象是在职的单位一把手,还需县委主要领导审批。确定谈话对象后,由县纪委向谈话对象下达《对党员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明确谈话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认真制定谈话方案和提纲,明确问什么、怎么问。对一些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的谈话对象,县委、县纪委主要领导亲自担任谈话人对他们进行谈话,进一步加强对被谈话对象的党性教育。谈话过程中由纪律审查组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填写《诫勉谈话记录表》,完成后将表格及相关资料报党风政风室存档。

注重结果运用,防止形式化 。在诫勉谈话结束后,仔细审查谈话对象是否查找到问题根源、是否有醒悟悔改认识、是否手写签名等内容,并将诫勉谈话材料纳入个人廉政档案。县纪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谈话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严格执行在诫勉谈话的半年影响期内,不得被重用提拔、评优评先。对于诫勉谈话后再次发现违纪问题的情况立案从重处分,强化诫勉谈话的结果运用。(合肥市纪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头条号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