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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做好延伸取证工作的实践思考

时间:2019-11-20 10:4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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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取证是指在基本取证工作完成的情况下,通过收集间接证据(主要包括补充性证据、隐蔽性证据和再生性证据),对既有证据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强、易变环节进行固定,从而实现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严密证据链条,其实质是取证工作的深化和细化。延伸取证在办案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我们总结经验、掌握方法,不断提升取证能力。

延伸取证的意义

延伸取证有助于全面客观把握案件事实。延伸取证是在既有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取证深度和广度,对案件关键环节和特殊情节进行补充调查,有助于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全貌,使办案人员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如在查办某事业单位违规自定薪酬案件中,前期取证证实,该单位领导班子在薪酬方案未获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批复的情况下实行年薪制,相关人员在谈话中亦承认“未批先行”属违规行为。但笔者发现该案存在三个特殊点:一是该单位早年由中央划归地方,目的是利用行业优势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二是该单位所属行业具有高资质、高收入、高流动性等特点;三是该单位每年年底都将发放年薪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随后我们进行延伸取证,调取了该单位划归地方前后的薪酬变化、人员流动及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发现该单位划归地方后薪酬降幅较大、人才出现流失;同时经横向比较,其自定的薪酬在行业内具有合理性;且每年年薪发放情况均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均未提出意见,而予以默许。综合全案证据,我们认为,尽管该单位在薪酬改革方面“未批先行”,但上级主管部门对此知情默许,考虑到单位特点及承担的经济任务,其自定薪酬行为虽属不当,但不宜评价为违纪行为,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规范。该处理结果稳定了该单位人才队伍,提高了经营效益,并为类似单位规范薪酬制度提供了参考。

延伸取证有助于完善证据体系。实践中,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取证工作的重点,但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需要通过延伸取证收集、固定客观证据,使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如在查办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受贿案中,该负责人与请托人对收受钱款的事实供述一致,同时该负责人承认,在收受钱款后的一次招标中对请托人进行关照,采购了其公司的设备。结合谈话情况,办案人员调取了该企业研究采购工作的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和设备入库单等材料。其中,在会议纪要中包括该负责人在内的多名领导班子成员都认为请托人公司的设备“还不错”。但是,仅凭言词证据和记载“原则性表态”内容的书证,还不能充分证明该负责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随后办案人员拓展取证范围,调取了该笔采购业务的全部资料,最终在该企业技术部门于招标结束后报送的一份内部报告中发现了问题。该报告提到,“鉴于经营实际,我们认为A系统设备稳定性更强”,这与招标文件中“本次拟采购A或B系统设备”的要求相矛盾。再次对比资料,三家入围公司中只有请托人公司生产的设备是A系统,另外两家是B系统。在证据面前,该负责人承认招标前答应请托人购买其公司设备,但又要做到“形式合规”以掩人耳目,于是先在招标文件中限定采购范围,又在招标结束后授意技术部门在内部文件中加入排他性条款,确保该公司中标。

延伸取证有助于提升办案效果。在职务犯罪通常的“由供到证”办案模式下,言词证据的内容往往比较主观或简单,交代情况缺乏情节和细节,需要通过延伸取证深挖细查。如某领导干部承认接受某老板提供的房屋装修服务,但讲不清费用。该老板虽然承认装修行为,也无法记清装修费用,仅提供了几张购买装修材料的票据,金额共计10万元。经实地查看房屋情况,办案人员认为装修费用远不止这些,随即开展延伸取证,先用双方供述固定房屋装修事实及过程,最终在价格认定部门的协助下认定房屋装修费用近70万元。

延伸取证有助于解决案件分歧。笔者认为,案件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调查取证工作不充分、不扎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做好延伸取证工作,可以丰富案件事实、拓宽办案思路,有利于统一办案思想、明确办案标准。如贿赂案件中,当国家工作人员长期、固定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财物(多表现为年节受礼),但尚未“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双方是基于照顾工作、维护关系等较为笼统的目的时,一种观点认为职务行为与财物的“对价”关系模糊,不宜评价为受贿;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受贿。实践中持后一种观点的办案人员会调取任职文件或企业资料等,通过证明权属或管理关系推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但这种证据标准尚不足以解决分歧。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围绕“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进行延伸取证,一个取证角度是调取收受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职权变化和权力行使情况以及送钱一方的职业或经营状况,重点查找涉及职务晋升、项目招投标、资金管理等利益敏感节点,综合判断是否具有影响职权行使的具体危险;另一个取证角度是通过排除正常人情往来反向推断,即是否存在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相关的、有来无往的单向财物流动,从而判断是否“可能影响职权行使”。

如何做好延伸取证工作

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延伸取证工作。

一是围绕构成要件自我设问。办案人员要习惯自我设问:调查方向是否合理?证据是否调取完备?证据链条是否闭合?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通过自我设问不断修正、完善调查取证工作。实践中建议采用列表法,将构成要件各要素细化后作为表头,全面收集构成要件事实证据,尤其要注意收集必要要件事实证据。随着案件推进,动态录入取证情况,通过横向、纵向、交叉比对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还有哪些证据需要调取,研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通过动态比对证据材料,有利于掌握案件进展情况,把握各类证据间的逻辑关系,合理确定取证方向,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二是注意证据种类组成的客观性。延伸取证是寻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常用方法,通过补强证据提高证据的客观性,进而巩固证据体系。由于言词证据包含的信息量大、证明作用直接,同时也最不稳定,因此实践中延伸取证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言词证据进行补强,常用的方法有辅助补强、见证补强和形式补强。辅助补强,是指根据供述调取的补充性证据,包括隐蔽性很强的证据(多表现为物证、书证),辅助认定供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增强证据证明力和采信力;见证补强,是指采取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技术调查等措施时形成的笔录及书面材料,以及客观证据无法调取时拍摄的照片、录像,制作的复制品及相关辨认笔录、提取记录;形式补强,是指在无法获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客观手段对供述进行印证,如由涉案人员亲笔书写供述内容、专门就某一问题的供述录制视频、针对同一问题制作多份笔录等,多角度体现供述的稳定性。

三是注重理论学习与案例研讨。运用证据证明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事实,必须以党纪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指导,办案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更新知识储备,掌握案件证据标准和取证方法,做到精准高效取证,增强在理论指导下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要注重案例的分析研究工作,通过“一案一评”和“类案分析”积累办案经验,特别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要注重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律文书中梳理总结法律适用规则、证据证明标准以及控辩争议焦点,反向审视办案过程,提升调查取证工作水平。(宋冀峰 作者单位: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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