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来源】
2017年10月,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向区纪委移送了一起关于文昌镇原党委组织委员、统战委员、人大副主席吴某某的已判决危险驾驶罪案。接到该案件线索后,宣州区纪委立即组织认真核实,并在第一时间立案审查。
【审查情况】
经查,2017年3月19日,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宣城市区水阳江大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水阳江大道与状元南路交叉口,与胡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载孔某某)发生碰撞。吴某某下车后,其驾驶的车辆溜车,又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孔某某受伤且三车同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7.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9月29日,宣州区法院以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处理结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17年12月15日,吴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和开除公职处分。
【违纪者说】
吴某某在其悔过书中表示,由于放松自我约束,没有按照党纪国法严格要求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审查调查期间,吴某某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深感悔恨,他希望大家能以其为反面教材,加强自我约束,杜绝酒后驾驶,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党员、好公民。
【执纪者说】
吴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带头遵纪守法,但却自我要求不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已受到党纪国法严惩。吴某某的教训值得所有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深刻反思,引以为戒,要本着对社会、对组织、对家庭负责的态度,时刻警醒自己,切实增强党纪观念和守法意识,严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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