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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用好“两把尺子” 实现纪法贯通

时间:2018-07-18 10:5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业务指导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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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重庆市纪委监委切实履行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双重职责,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把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两把尺子”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贯通起来,一体审查调查、一体审核处置,既防止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又防止以刑事处罚代替纪律处分。在案件审理中,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找准职责定位不“越界”,正确运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纪律和法律“两种语言”,对党员干部的行为先用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和认定,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再用法律的尺子守住底线不放松,实现纪法各显权威、相互衔接贯通。

再造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一是完善审理流程及文书模板。把握关键环节、重要节点,制定《重庆市纪委监委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流程(试行)》和14个相关文书模板,围绕实现对违纪和违法犯罪案件一体、高效审核把关,细化审理工作流程,确保在案件受理、审核、处分、移送、执行各环节实现纪法同审。如,审查调查部门将违纪违法审查卷宗、职务犯罪调查卷宗分别组卷一并移送审理;审理组全面审核文书、证据等所有案件材料,既审核被审查调查人职务身份及职责的证据,又审核其自然人身份的证据;坚持查审同级,对行贿人、同案人一并审理,细化明确对审核发现的“漏罪”“漏犯”处置程序。在贯彻落实好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重庆市监委机关政务处分意见(试行)》《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试行)》,按照公职人员的不同职级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填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政务处分制度的“空白”。

二是审理文书凸显纪法贯通。审理报告既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又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在体例上,将违反党纪问题与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分开表述,先按照“六大纪律”的顺序用纪律语言表述违纪事实,再用法律语言表述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事实;对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不但在审理报告中单独表述,还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即“报告+附件”。案件审理中坚持“二十四字”方针,在内容上,对违反党纪行为,把政治高度、政治站位体现出来,对职务犯罪行为,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进行描述;在审查调查素材的基础上进行深加工,在总结、提炼、升华上做文章,剖析出被审查调查人存在的本质问题、挖掘出案件的最大特点、传导出最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关键节点,实现质的飞跃。如,从重庆某投资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某涉嫌巨额受贿案件中,挖掘出其擅权妄为,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处心积虑将不法企业主培植成为个人“钱袋子”的最大特点;从重庆某技术职业学院党委原副书记、院长杜某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挖掘出其把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资助当作自己发财路径、盘剥学生钱财的特点,进行深刻政治“画像”,既体现纪法贯通,又提升案件查处的综合效果。

加强与审查调查部门的沟通协调

一是建立与审查调查部门的通报会商机制。切实树立审查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意识。个案审理中既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制约,敢于对案件质量隐患说“不”,又加强与审查调查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比如,审查调查部门对已批准立案案件,适时向案件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提前就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处分档次、条规适用等问题征求案件审理部门意见。坚持“查审分离”原则,参与会商的人员不得参与审理。今年以来,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与审查调查室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已开展会商30余次,充分发挥其审核把关和综合平衡的职能优势。案件审理部门也注意强化配合服务意识,将审理监督寓于协调、服务之中,认真听取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充分发挥审查调查部门身处办案一线,全面掌握情况,包括一些“活情况”的优势,并把这些“活情况”用实、用准。

二是争取审查调查部门配合支持。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时,争取审查调查部门在时间、场地、安全等方面的配合、支持。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辩解,案件审理部门核实后,协调审查调查部门作补充调查或作出说明。争取审查调查部门协助做好处分决定宣布和执行工作,配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处分人员交接和后续处理工作等。

准确运用政策与策略

一是规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推进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制定《重庆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职责;“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不得适用的情形以及转化需要综合考虑的13个因素,涉及转化的,须经有权限的党组织集体研究。其中,第三、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应当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批准;对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建立会商机制,必要时提请上级纪委监委审核把关;建立协作配合、跟踪评估、报告、考核评价、监督检查5项制度。

二是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刻领会“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做到严有温度、宽有底线,既不能一棍子把人打死,更不能以所谓的讲政策和策略,搞纪律“松绑”,强化精准思维,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审理中运用“四种形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重点考虑时间节点、问题性质、本人态度、一贯表现、群众口碑、当地政治生态等;对“四种形态”转化的案件,严格履行集体审核把关程序,由室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分管案件审理的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形实施“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明确只能进行相邻形态之间的转化,依纪依法精准妥善运用“四种形态”。今年以来,重庆市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6663人次,占79.05%;第二种形态1176人次,占13.95%;第三种形态307人次,占3.64%;第四种形态283人,占3.36%。

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

开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不断拓展审查调查警示教育功能。强化处分决定执行、宣布工作,制定《重庆市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重庆市纪委监委市管干部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办法(试行)》,开好党委(党组)专题宣布会、支部宣布会、专题民主生活会、警示教育会,将一张处分决定书变成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一面洗脸正冠的镜子。用好忏悔、检讨和反思材料,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整改一方”的目的。针对重庆市某区8名市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系列案件,召开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党组会、区政府党组会、区政协党组会专题宣布处分决定,督导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修复当地政治生态。深化治本功能,发挥案件审理职能优势,对典型个案、共性案件深度挖掘,查找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制度漏洞,向执纪监督部门提出监督建议,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向发力。(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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