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纪委监委坚持把谈话函询作为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力措施,严格规范办理程序,挺纪在前、抓早抓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2018年1至4月共办理18起谈话函询件,占同期处置问题线索数的39.1%。
严格实行集体研究决策。针对反映问题单一、问题轻微或者线索笼统不具体、发生问题时间年代久远等难以查证的问题线索,经承办部门室务会研究,提出拟谈话函询处置建议,并报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研究。会议确定作谈话函询处置的,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承办部门。
严格落实审批程序。认真分析谈话函询件问题线索,拟定谈话方案,严格履行谈话函询审批手续。谈话函询为党委(党组)、政府、人大、政协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等重要市管干部的,需报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以专报形式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
严格把握执纪监督尺度标准。对被反映人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综合谈话说明或书面函复情况、被反映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的情况,承办部门召开室务会议分析研判,区分情况提出了结澄清、适当处理以及再次处置的处理建议,做到该教育的教育,该挽救的挽救,该深查细究的绝不放过。
严格督促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或检查。谈话函询结束后,由执纪监督部门督促被谈话函询人在年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就被谈话函询事项作出说明或检查。对未按要求作出说明和深刻检查的,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池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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