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一定之规·监察法】有这些情况,监察人员应当回避

时间:2018-05-15 08:3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分类:图解     编辑:万兴
【字体: 】      打印

为了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树立监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包括回避的类型和回避的情形两方面内容。监察人员回避后,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美术设计 王婵 文字整理 段相宇)

原文链接: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