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身患疾病,收入有限,经济拮据,对行政罚款处罚有抵触情绪,且其情绪无常,行踪不定,在执法人员反复催促缴纳了700元罚款后,不愿再履行法定义务。”日前,泾县监委在核实问题线索时,某执法单位一名工作人员“无可奈何”地解释道。
今年年初,县纪委监委收到举报,反映该县某执法单位三起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问题。通过查阅执法卷宗、听取执法情况说明,调查人员认为该单位存在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执法程序不够完善问题。正是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出现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沦为一纸空文的不正常现象。
4月9日,泾县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该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其完善行政处罚事项执行程序和措施,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这是自国家监察法公布实施后,泾县监察委员会首次通过监察建议行使监督职能。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开启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新篇章,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分别是纪委、监委的职责。近段时间以来,泾县纪委监委以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顺势而动,应职责而为,充分发挥监督的预防、提醒和教育功能。
作为监察机关法定处置方式之一,提出监察建议与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相得益彰,对于监察对象不正确履职等性质轻微且不足以给予处分的问题,通过提出监察建议,可以督促监察对象整改完善,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这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公职人员正确履职,提供了一种法定途径。下一步,泾县纪委监委将继续就如何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展开更多有益探索。 (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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