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2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该法是监察委员会及监察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基本遵循,其颁布实施标志着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作为从检察机关转隶到监察机关的人员,监察法的生效实施,无疑带给我们一种全新的履职体验,让我们体味全新的角色感受。
检察官、纪检人、监察官,在总体上和根本上是相通相融的,但在执法的内容方式上又有所差别和相异,这或许就是监察法所要求的“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在价值之一吧。
角色的转换、职责的变更,必然要求和推动思维模式的更新。读思监察法数遍,越发感到,作为转隶过来的新的纪检人、监察官,需要形成一种政治思维、辩证思维、纪律思维和法律思维于一体的综合性、多维性思维方式。
监察法开宗明义指出,制定和实施该法的目的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足见,这是从政治和全局的视角和视野对监察法的任务加以定位,与监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具有不可分离的高度契合。因此,无可置疑,我们必须以政治思维为总揽,绝对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在立场上以党的事业要求为统领,在方向上以党委中心工作为核心,在目标上以实现构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愿腐的长效机制为追求。具体到实践中体现为要克服目光短浅、机械执法,更不能重惩治、轻教育,重个案、轻机制。
站在与刑事法律相比较的角度看待和理解监察法,前者具有其一定的谦抑性,这是其作为保障法的地位所决定的,即只有在充分运用其他法律对行为不能完全加以规制和评价时,才会动用刑事法律。而监察法则迥然不同,“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监察官更需要高度的敏感性思维,养成和练就一种敏锐的眼睛,能够主动地看清一切监察对象具有的或者可能会发生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出击,抓早抓小,查深查实。
监察法是一部规范和引导监察官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基本法律。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具备法律思维是不言自明的必然。法律思维易言之就是一种规则思维,在实际执行监察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基本遵循,在法治轨道内,用法治的方法监督公权力、惩治腐败行为。这是制度反腐、依法反腐的应有之义,在监察法生效实施后,这一思维更应当作为一种时刻不能丢失和减弱的思维模式,加以倡导、加以培育、加以要求。
监察法从其内容上看,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既有组织法的性质,更有程序法的性质,而且程序性内容占有更大的分量。对执法程序浓墨重彩地加以确认,正式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因为程序不仅仅为了保障实体的正确,而且有其独立的自身价值。因此,程序思维在实际执法中须臾不可偏废,如果因为程序上违法违规或者具有瑕疵,同样是办案质量不高,同样影响执法的正确与公正。监察法从立案到调查终结的处置,从监察权限到监察措施都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必须在程序优先思维方式下,严格加以执行,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的偏离余地。
思维指导实践,实践检验思维。在监察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锤炼,形成一种应和监察法要求的思维体系,以帮助我们把握准执法实践的方向。 (颍上县纪委监委 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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