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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出台《关于加强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办法(试行)》

时间:2018-03-29 08:28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党风政风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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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应带头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函询的问题说清楚”“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和物资采购工作”……日前,蚌埠市出台《关于加强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督促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在地市一级,所谓的关键少数就是指各单位各县区一把手,出台办法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对他们的监督,让日常监督有章可循,落到实处。”据该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监督对象是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包括各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高新区、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注重从坚定理想信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选人用人责任、执行回避制度、遵守“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末位表态制度、实行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等11个方面实施重点监督,确保监督落实落细。

在监督方式上,实行7大监督方式多管齐下,通过干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渠道实施组织监督;通过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选人用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实施派驻监督;通过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巡察监督;通过对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县区、部门(系统)、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此外,《办法》要求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也毫不留情,对履行职责不力的,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按照问题的情节和性质不同,分别精准采用4种问责方式,确保责任追究“精准化”、“具体化”。(蚌埠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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