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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 ——省(区、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谈监察法表决通过

时间:2018-03-21 09:3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分类:要闻播报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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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上午,人民大会堂大礼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在举行。

随着大会主持人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表决通过,现场响起热烈掌声。掌声也是全体代表的心声,监察法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表决通过,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自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了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这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充分认识监察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的通过,为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和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惠说,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是基于党情国情和反腐败任务进行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

在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陈辐宽看来,“监察法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监察体制改革的丰硕成果,贯彻了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将进一步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体系,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监察法的表决通过不是单纯的立法事件,而是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昌林认为,监察法的通过,必将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法治基础。“我们要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系的现实需要。”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蒋卓庆表示,监察法顺应新时代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是一部高质量的反腐败国家立法。

“感到十分振奋,也深感肩负的使命更重、责任更大。”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修明说,“制定监察法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从国情出发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在纪检监察法治化建设上树立了新的里程碑。”

深刻理解监察法条文的内涵

监察法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

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察法条文的文意内涵、逻辑关系及立法目的,是实施好监察法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监察法每一条规定都能从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创新中找到出处,许多法条都是这几年一以贯之的具体举措。”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说。

“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并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纳入指导思想,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建华说,“有利于国家监察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有利于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陈雍表示,监察法专章规定“监察机关及其职责”,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赋予其合法性和权威性;“监察范围”明确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衔接。“在汲取传统文化智慧、立足国情实际基础上,监察法实现了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

“监察法的通过,为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傅奎表示,“监察法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12项调查措施。同时,专设程序一章,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此外,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加强自身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增强实施监察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古语有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纪委监委作为专司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政治机关,必须在认真学习贯彻监察法方面走在前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严密的监督治病救人,以严格的调查彰显法治,以严肃的处置强化震慑,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制度优势真正转化成治理效能。”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说。

“我们将迅速做好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施克辉表示,要从三方面迅速着手,让制度优势充分释放,“一是开展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把握政策和运用法律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二是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监察权运行顺畅、制约有效。三是全面理解把握监督调查处置内涵,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正晓看来,监察法表决通过以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也就进入了新阶段。“我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将敢于担当、不辱使命,在依法履职、行使职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和主动接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上出实招、求实效,确保监委有力有效履职、快速形成战斗力,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确保反腐败工作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持续强力推进,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他说。

“监察法表决通过后,抓好学习贯彻就是重中之重。”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孙新阳表示,下一步,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要抓好学习培训,分层分级统筹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教育引导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充分认识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要抓好贯彻执行,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要抓好建章立制,积极构建纪法、法法协调衔接机制;要抓好队伍建设,以历史的自觉和全球的视野认识监察法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建设过硬队伍。”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张硕辅表示,“下一步,北京市将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提高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把试点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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