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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七年磨一剑”促案件质量逐年提升

时间:2018-02-19 08:42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审查调查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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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来,宣城市连续7年坚持实行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严把案件质量关,全市纪检监察机构自办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市本级连续7年未出现一起申诉复查案件。

限时自查自纠。市纪委研究制定《案件质量检查办法》,明确案件评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时间等。要求7个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在规定的时间段,集中力量对上一年度自办案件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对照方案要求检查以往工作中执行是否准确到位,查找不足和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原因,研究整改办法,建立整改台账。2010年以来,全市共自查自纠案件3342件。

开展集中评查。由各县市区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案件评查组,按照回避原则,从上年度案件中随机抽取20%,开展集中评查。2010年以来,共评查案件670件。查阅案件卷宗,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案卷装订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对查阅卷宗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一记录在案。评查组成员根据《案件质量评查打分表》逐项进行点评、打分,逐案指出存在问题。

及时跟踪督办。集中评查结束后,评查组将案件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行程案件质量检查报告,对评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限时整改到位;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建立跟踪督办“病案”工作台账,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2010年以来,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案件良好率全部达到100%。

进行业务指导。案件质量评查结束以后,市纪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业务培训,进行相关业务指导,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案件尺度难以判定的,统一裁量口径,确保同类、同一程度案件量刑一致;对案件语言表述进行规范,坚持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宣城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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