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有关“四种形态”的相关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党组近日出台《党风廉政建设提醒谈话意见》,将抓早抓小、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规范化、具体化,规定七种情形必须进行提醒谈话,用制度建设的扎实举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意见》规定,凡是发现厅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厅机关的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都应当及时实施廉政提醒谈话。具体包括以下七种情形:一是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解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力度不够、措施不力、成效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决策部署不紧密、不科学、不主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需要进一步增强的;三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够有力有效,党组织管党治党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明显的;四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存在缺失,落实“一岗双责”力度不到位,党员群众有反映的;五是政治、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六是承担重要事项、重要工作推进不到位的;七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其它情形。
为确保提醒谈话质量和效果,《意见》还结合落实此前出台的《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实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工作的意见》,规定谈话领导要向谈话对象讲清谈话原因、指出问题不足、提出具体要求,并将谈话情况如实记载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手册》中。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谈话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谈话领导,没有进行认真整改造成负面影响或失职失责的,要严肃进行问责。(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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