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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践行者 ——滁州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先进事迹

近年来,滁州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坚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四种形态”融入到纪律审查的全过程,力求在前期初核工作、善用谈话函询、纪律审查成果运用等方面,转思路,求突破,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效。去年以来,该室共函询21人,约谈36人,立案22人,其中正处级2人、副处级16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

一、“勤浇树”教育提醒

在严峻的反腐形势和艰巨的反腐任务面前,该室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平时只注重抓经济抓发展,放松了对党的纪律和各项规定的学习,纪律意识淡薄,才会犯下这样的错误。这次接受约谈,让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感谢组织及时给我敲响警钟。”(被)群众反映翻修祖坟的来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周忠友在被约谈时坦言到。该室着力做到在“小”上认真较劲、在“早”上教育提醒、在“细”上防微杜渐、在“常”上持续发力,既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也是把纪律规矩牢牢挺在前面,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的有效举措。

对所联系的市直单位和县市区有问题线索的干部,该室采取谈话函询方式,早打招呼、早提醒,及时敲响纪律警钟,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每一次约谈均制定详细的约谈方案,明确约谈领导、被约谈对象、具体约谈时间、具体联络员……每一个对象都有针对性地拟定约谈提纲,每一个细节都反复酝酿、斟酌,确保约谈不走样、不偏离,谈出结果、谈出成效。每一次约谈均明确专人进行详细的记录,由被约谈对象签字确认。事后,建立详细的约谈台帐,对该问题进行全过程跟踪记录。抓早抓小,点醒了部分自我约束不到位的党员干部,消除了部分处于违纪边缘干部心存侥幸的苗头,做到了警钟长鸣。

二、“正歪树”,抓早抓小

该室打破“重大案、轻小错”的定势思维,转变纪律审查工作理念和方式,严明党的纪律,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正歪树”。

去年底,省委巡视组移交的来安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许能龙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物的问题线索,经该室核查许能龙在工程建设上收受承建商2万元“过年费”,鉴于许能龙本人已退休,在初核期间主动配合,并及时上缴违纪款,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谢谢组织上给我机会,我自觉接受组织的处分,这是组织提醒帮助,这总比犯了法、最后进监狱、身败名裂好得多!”许能龙在被宣布处分决定时说。工作中,该室坚持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就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防止小错酿成大祸。

三、“治病树”,方式多样

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是该室的工作目标。

无论党组织还是党员个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凡发现问题线索必严格审查,查实违规违纪问题必严肃处理,刚性执纪,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如原“大滁办”副主任林昌友在退休三年之内未向组织报告审批同意,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接受天长市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某委托,负责有关招商与开发事项,获得工资总计31万元。鉴于林昌友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将31万元违纪所得上交组织处理,认错态度较好,市纪委给予林昌友党内警告处分。又如明光市经开区管委会原主任陈勇利用职务之便为辖区企业谋利,收受企业现金和购物卡3万余元,经该室查实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同意,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级别由副处降为正科。

四、“拔烂树”,严惩不殆 

该室紧盯重点问题、重点人群、重要节点,驰而不息开展正风肃纪,重点查处三种人,即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从中捕捉典型案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坚决立案审查“拔烂树”。

在办案目标上,把县级干部和重点部门违纪线索作为查案重点。在查办案件中,该室针对大案要案查处难度大、阻力大、工作量大等特点,注意讲究策略,采取灵活方法,做到快查快结,使所查的大要案均得到顺利办结。如严肃查处了市农委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崔守龙(双规期为14天),来安县政协副主席、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袁世年(双指期为20天)等严重违纪问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该室还向“小角色”腐败案、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延伸,把当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大的腐败案件进行严查,做到“抓大不放小”。去年,该室对市交警支队杨续宝、王志兵等5名干警进行了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群众拍手称快。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近年来该室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护“森林”,使一棵棵“树木”得以健康生长,“森林”更加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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