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陵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联合下发《铜陵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中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互补协调配合长效机制。
建立磋商联络机制。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集中通报交流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查处情况,研究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协调部署责任追究重要事项。
建立环保执法监察工作的沟通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确定年度环保执法监察重点任务前,应征询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纳入年度环境执法监管计划。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及环保履责问题的,可向环境环保主管部门征询、查证或移交调查。
建立执法监管过程的协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中,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工作的,可与市纪委相关部门联系提请予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在查信办案过程中,对涉及环保专业性事项,可商请市环保局选派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建立重要线索移送机制。环保主管部门发现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情形时,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和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时,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环保部门。
《办法》还对案件移送程序、责任追究落实、环保考核结果运用、保密要求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铜陵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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