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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什么是党纪处分的“复议复查”?

时间:2017-06-03 09:24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分类:要闻播报     编辑: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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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那么,到底由谁来复议复查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复议复查的受理者都是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申诉的受理者是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受理者认为需要复议复查的申诉,还应经过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

复议复查案件具体由谁审核?《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简而言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办理复议复查案件有哪些流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那么,如何进行复议复查呢?具体的复议复查内容,应当根据办理党纪申诉案件的情况具体把握。归纳起来可以这样理解。

复议是指在审理申诉案件时,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只就案卷材料包括原案卷材料、下级党委、纪委报送的复议复查案卷材料及申诉人的申诉材料进行阅卷审查,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工作方式。复议的方式不需重新调查取证,节省人力和物力,可以使案件及时得到处理,较为常用。

复查是指在审理申诉案件时,需要对原案中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调查取证的活动。在实践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调查补证而又不适宜或不需要退回原执纪单位的案件,适用复查的审理方式。

复议复查工作如何充分保障申诉人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复议复查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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