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出台《关于对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筑牢“小错”酿成“大错”,‘破纪’滑向‘破法’的第一道防线。
明确责任主体,为“谁来用”指引。明确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等由相关党组织负责实施,谈话函询、“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动敢用善用“第一种形态”。
分类细化方式,为“不会用”支招。区别不同情形,将“第一种形态” 细化为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13种方式,方便责任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对应实施。
严格实施程序,为“用不好”规范。对由相关党组织负责实施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等方式的实施程序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并实行“六个一”的谈话机制:“一人一套谈话方案、一份谈话提纲、一份问题清单、一份谈话记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整改报告”。
实施跟踪监督,为“已运用”留痕。“实施主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规范记实填写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全程纪实手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对象要在年度民主生活会或述廉述责会上进行报告,并将运用情况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全程纪实、留痕,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滁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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