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和县张氏家族代表人物

一、张  籍

张  籍(约767年~约830年),中国唐代著名诗人,字文昌。唐贞元十五年(799年)进士,历太常寺太祝、国子监助教、秘书郎、国子博士、水部员外郎、主客郎中,仕终国子司业。世称“张水部”“张司业”。与白居易、元稹、王建齐名,史称“四大乐府”诗人。存诗400多首,编为12卷,名为《木铎集》。

张籍是中唐时期新乐府运动的积极支持者和推动者,其乐府诗颇多反映当时社会现实之作,表现了对人民的同情。其诗作语言凝练而平易自然,诗中广泛深刻地反映了各种社会矛盾,同情人民疾苦,如《塞下曲》《征妇怨》;另一类描绘农村风俗和生活画面,如《采莲曲》《江南曲》。

二、张   邵

张   邵(1096年—1156年),字才彦,张籍第六代孙,张孝祥之叔。南宋官员。宣和三年(1121年)由太学上舍考试进士登第。建炎元年(1127年),任衢州司刑曹事,上疏提出“宜进都金陵,因江、淮、蜀、闽、广之资,以图恢复”。建炎三年(1129年)金人南侵,应诏任职军中,转五官,直龙图阁,委以礼部尚书,实充通问使,出使金国,至潍州,见金人左监军挞揽,拒绝下拜,据理力争,被金人捆绑送密州,囚禁于祚山寨。次年,转交伪政权刘豫任用,用宋制称呼刘豫“殿院”,并斥其不义。后又被金人秘密拘禁于燕山僧寺,后转移到会宁府。拘禁期间,金人多从其问学求知。建炎十三年,宋金和议达成,张邵被放还,带回使官崔纵棺柩,送还其家。他后升秘阁修撰,主管佑神观。建炎十九年(1145年),任池州知州。1156年病逝,终年61岁。

著有《张才彦文集》《轩唱和集》。写有《洗心亭》诗:“洗身兼洗心,忽忆盘铭警。反映虚灵中,冷然发深省”。

三、张   郯

张   郯(1103年—1189年),字知彦。少以吏从张邵奉使劳绩,授张郯为右边郎,调开化县尉兼主簿,历任全椒知县、枢密院编修官、建康通判、太府寺承、真州知州。后迁升提举江南东路常平茶盐,主管建宁府武夷山冲右宫。他临事果决,政务无滞留。据实奏闻,其州人万缗(古代一千文为缗)之虚无羡余,百姓因此得以免除额外赋税。以恩荫补建康府户曹参军。居官不畏强暴,南宋乾道二年(1166年),擢任望江县知县,切蠲管田赋外之征。后任庐江县知县,他条陈中原形势,内外官员称其才能。宋孝宗赵瑗用笔书写其名于屏风上以示旌表。他任满擢任房州知州,迁调京西转运判官,奏请撤罢“襄阳新蒸之禁”,平反“鹿门山冤案”。不久,以年老奉词,卜居芜湖。

四、张孝祥

张孝祥(1132年-1170年),字安国,号于湖居士,南宋著名爱国词人、诗人、书法家。唐代诗人张籍的七世孙。他幼年读书,过目不忘,下笔顷刻数千言,十六岁考取举人,南宋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他二十三岁时廷试第一(状元)。主考官原定秦桧的孙子秦埙为第一,张孝祥为第二,曹冠第三。后高宗阅卷,发现张文“议论确证,词翰俱美,宜为第一”。故降秦为第三。秦桧怀恨在心,诬其父张祁交结胡寅“谋大逆”而下狱。不久秦桧病死,高宗亲自过问此事,张祁获释。张孝祥不顾个人安危,上疏高宗,为岳飞鸣冤,疏曰:“岳飞忠勇,天下共闻。一朝被谤,不旬日而亡。敌国庆幸,将士解体,非国家之福……今朝廷冤之,天下冤之,陛下不知也。当亟复其爵,厚恤其家,表其忠义,播告中外,俾忠魂瞑目于九泉,公道昭明于天下。”赵构爱其才,特优容之。

张孝祥初任秘书省正字,后历任校书郎、秘书郎、礼部员外郎、起居舍人、知州、知府、中书舍人、都督府参赞军事等官职。他为政清廉奖励农耕。任荆南、湖北路安抚使时,筑寸金堤,消除水患;置万盈仓,储粮备荒。在政治革新方面,他主张扫除积弊,赏罚分明;广开才路,破格录用;废弃冗官,裁减冗吏。“民怀其德,所至有声”。

张孝祥词、诗、书法俱佳,尤以词为名,其风格宏伟豪放,为“豪放派”代表作家之一。他上承苏轼,下启辛弃疾,与张元千并称南宋初期词坛双璧。他的诗词充满了爱国爱民的激情,至今尤传倾不衰,今存《于湖居士文集》40卷、《于湖先生长短句》5卷传世。

纵观张孝祥的爱国词作,字里行间无一不表达了他对故国的哀思长怀,对北伐中原的讴歌颂扬和对萎靡国事的感慨悲愤:如《浣溪沙·荆州约马举先登城楼观塞》中“万里中原烽火北”,表达了对在金人统治下故国的怀念;《水调歌头·和庞佑父》以“剪烛看吴钩”“击楫誓中流”,热情洋溢地讴歌战争的胜利,同时抒发爱国豪情。他的代表作《六州歌头·长淮望断》概括了自绍兴和议、隆兴元年符离兵败后20余年间的社会状况,对南宋王朝不修边备、不用贤才、实行屈辱求和的政策表示了极大的愤慨。词中写道:“闻道中原遗老,常南望、翠葆霓旌;使行人到此,忠愤气填膺,有泪如倾。”全词格局阔大,声情激壮,笔饱墨酣,淋漓痛快,为南宋初期爱国词中的名篇。

(和县纪委监委/供稿)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