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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好问责“利剑”不可“剑走偏锋”

时间:2022-01-05 11:09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廉政时评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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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第5号讨论了某区纪委监委环保问责简单泛化问题,聚焦问责简单泛化、规范问责以及精准问责等关键词。

党的十八大以来,“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的执纪理念由浅及深,现已深入人心,然而个别执纪执法者对党内法规学习不透彻、领会不深刻,导致问责出现偏差,不仅无益于问责作用的发挥,还削弱了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用好问责这柄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应当强化对“规范问责”的相关要求,达到准确“问责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绝不可“剑走偏锋”。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明察,不能烛私”,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事实清楚”是对问责工作的首要要求,也是出具最终处理意见的依据,详实完整的调查是防止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简单化的重要前提。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要下马看花,不可瞎子摸鱼;要内查外调,不可以目代耳。

依据充分,责任分明。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问责调查,是做到规范问责、精准问责的重要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要谨本详始,以党纪法规为准绳,遵循“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杜绝问下不问上、求快不求准、搞“一刀切”等问题。同时也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厘清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和其他责任,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致广大而尽精微”,将问责工作放到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野下进行。

程序合规,处理恰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明确了问责的主体、程序和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监察程序部分对此也有详尽的规定。纪检监察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深入领会内涵,提高思想认知和工作水平,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从问责调查程序的启动到处理处分环节都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对于未达到问责程度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于工作中敢于尝试、敢于担当、敢于创新的,要划定适当的容错空间,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管理。最终做到工作过程有迹可循,问责结果无可指摘。

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并非提供一个具体的规则,而是通过案例的展现,对执纪执法人员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形成一种实质上的约束力。正如案例要点中所说,能否做到规范精准问责,考验的是政治站位、工作作风和执纪执法能力,体现的是党组织的权威和公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学习,以“君子慎始而无后忧”的态度,谨慎开展问责工作,不让问责者本身,成为需要被问责的对象。(胡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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