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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时间:2019-01-16 09:44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廉政时评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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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10.4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6%;第二种形态49.5万人次,占28.5%;第三种形态8.2万人次,占4.7%;第四种形态5.5万人次,占3.2%。

从通报情况不难看出,“四种形态”的“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结构性特征已经明显形成。“四种形态”对应的问题严重性递增,而所涉人数递减,体现了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强化党内监督,结合实际科学运用“四种形态”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执纪必严、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的反腐态度,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通报中第一种形态处理人数超过60%,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了常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轻微违纪行为扭住不放,通过落细落实第一种形态,防止“小问题”向“大毛病”转化。通报中第三种形态与第四种形态之和低于10%,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少数人受到纪律处分,对个别惩处也是为了全面根治,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生动实践。

实践证明,“四种形态”贯彻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做到抓早抓小,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和厚爱。然而,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个别单位对“四种形态”的运用不够精准有效,那么如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呢?

首先,要正确把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注重事前防控,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加强纪法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之一,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加强日常纪律教育,注重教育转化,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让监督对象感觉得到监督就在身边,用足用好用活第一种形态,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

其次,要正确把握纪律建设这个治本之策。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强化纪律执行。监督就是关心爱护,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违纪者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置,以党的六项纪律为标尺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事实反复证明,党员干部违法必先违纪,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就能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再者,要正确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的关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创新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可操作的政策和抓手。“四种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每一种形态都不是孤立的,环环相扣,层层设置防线,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规则行使权力,综合研判“树木”与“森林”关系,党委、纪委和机关职能部门统筹推进、齐抓共管,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要按有关规定程序,据实作出决定,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具体违纪行为应该按哪种形态处理,必须依据党规党纪,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等情况,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

总之,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立足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蚌埠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刘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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