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客户端

蚌埠:明确范围严密程序用准用好谈话函询

时间:2018-05-26 07:37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审查调查     编辑:杨峰
【字体: 】      打印

今年以来,蚌埠市纪委监委在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基础上,着力用准用好谈话函询,不断提高谈话函询的严肃性、规范性、有效性,切实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用纪律尺子管好“大多数”。截至目前,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开展谈话函询44件44人,其中函询39件,谈话5人。

“用准的前提,就是要精准确定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蚌埠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纪委监委出台办法对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划分了三种具体情形。同时规范流程严格把握程序,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统一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严格梳理排查,经问题线索排查会议研究确定后,转交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对照有关规定,召开室务会议分析研究处置方式。对拟采用谈话函询的,分管常委和分管书记签字把关后,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为提高谈话函询的质量,真正发挥“红脸出汗”作用,对拟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市纪委监委严格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式处理。根据谈话函询对象的岗位职级以及反映问题的严重性,实行分级分类谈话,对正县级党员干部由委分管副书记实施。需要市委或市纪委主要领导实施谈话的,依照《蚌埠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对副县级党员干部谈话,由委主管领导或委托下一级党委、纪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实施。谈话结束后,纪检监察室将就谈话函询情况向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就被反映问题进行说明,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此外,市纪委监委还进一步加大对谈话函询的核查力度,借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办法,确定一定核查比例,轮流抽查。对经查证未作如实说明的,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蚌埠市纪委监委)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手机站

客户端

微信

微博

版权所有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  |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镜像

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邮政编码:230091

ICP备案:皖ICP备07004725号-31

安徽新媒体集团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