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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录】一己贪欲 自毁前程

时间:2018-03-14 09:23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忏悔录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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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曹红,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安徽绩溪人,大专文化。1996年元月至2011年11月在绩溪县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工作;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绩溪县人社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心副主任;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任绩溪县人社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2016年7月2017年2月任绩溪县社保中心主任。

处理结果:2017年2月,曹红因涉嫌贪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7年6月,曹红被开除党籍。2017年9月,绩溪县人民法院以曹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7年11月,曹红被开除公职。

我是一名勤勤恳恳,奋斗在社保系统20余年的基层干部,日常话语不多,为人实在。是组织的关心和帮助,培养我成长为社保中心主任。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的个人私欲出现膨胀,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微薄的工资已经满足不了我,追逐金钱成为我新的奋斗目标。为此,我变着法子和他人合伙做生意,可最终因为各种原因负债累累,加之家庭变故,背负了巨大的债务,时常压得我喘不过气来。就在这时,社保资金成为我的“救命稻草”,在多次敛财未被发现之后,贪欲慢慢在我内心滋生,从而愈发疯狂,导致最终自毁前程。在组织和调查人员的悉心教导下,通过认真反思,我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疏于学习,思想道德出现滑坡。因个人日常疏于政策和法律学习,只想着挣钱还债,纪律和规矩意识早被抛至九霄云外。对于自己的行为,我一直认为只是一种临时的“借用”,最多算是挪用公款,抱着“自己有钱还是会归还”这一侥幸心理。直至调查人员指出贪污性质恶劣,构成犯罪时,我才幡然悔悟,悔之晚矣。为什么自己在违法乱纪的路上越走越远却浑然不觉?怪只怪平时不注意思想政治学习,不严格要求,藐视纪律和规矩底线,肆意践踏。哪怕在平时多学学党章党规、行业规范,在困难的时候及时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请示,将错误的思想苗头及时扼杀,也就不会铸成今天的大错。

二是责任缺失,宗旨意识不断弱化。社会养老保险是个庞大的工程,之前我不仅是社会养老保险系统数据库的操作员,同时又是管理员,等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权力集中无人监督,导致了自己疏忽大意,任由思想滑坡,走向犯罪深渊。加之父亲长期病重,经济压力很大,当别人委托我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业务,看到自己的账户上多了几万块钱时,我萌发了恶念,将“黑手”伸向了公款。当一次挪用公款慢慢变成多次,我的负疚感变得越来越轻,责任意识也慢慢淡化,转眼间就积少成多,贪污的款项也越来越巨大,不仅对养老保险工作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更对公职人员的形象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三是心存侥幸,组织观念持续缺位。自认为作案手段隐蔽,别人难以发现,心存侥幸,认为无人知晓,但实际上正是这样的自大和侥幸心理导致了现在的局面。在一开始贪污养老保险金的时候,我确实是想着以后一定会还上,自己也只是暂时借用一下。到后来,贪污的越来越多,窟窿越来越大,填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加之换了新系统之后,总觉得应该不会有人去查老系统了,这样也不会有人发现,所以就摒弃了归还的想法。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违法犯罪的任何一个公民都逃脱不了密织的法网。当人社局领导找我谈话,让我说明问题的时候,我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并且还去伪造了证明试图洗清嫌疑。无视组织纪律,回避组织监督,我愧对组织的信任和爱护,我向组织真心忏悔。

通过组织的关心和调查人员的教导,我深知所犯之错十分严重,不仅给组织而且给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深感愧疚,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对于长期支持我工作的家人,我也要说声对不起,因为我的思想滑坡而伤害了他们。希望组织能给予我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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