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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选登·监察法】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如何进行处置?

时间:2018-08-22 10:11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回复选登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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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很多读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留言板提出有关问题咨询,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监察法,回应社会关切,我们摘编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如何进行处置?

答: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上述处理,也可以委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述单位负责人代为作出。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四种处理方式,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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