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国市研究出台《“微权力”治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力推进“微权力”治理常态化长效化,持续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治根本,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办法》明确了“微权力”的内涵,确定了行使公权力的人员为“微权力”行使主体,将全市所有村(社区)、基层站所、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企事业单位纳入治理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受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人员监督全覆盖。同时,规定“四个坚持”的工作原则,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坚持依纪依法、坚持多元化治理,使“微权力”治理工作更加正规化、科学化、法治化。
工作职责进一步划分。《办法》分别对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各级党组织是“微权力”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承担“微权力”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微权力”治理工作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同级党组(党委)抓好“微权力”治理的统筹规划、工作协调和检查指导,强化日常动态监管;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职责,系统开展“微权力”治理工作。
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办法》从明权、定责、公开、监督、查处、完善等六个方面入手,细化了“微权力”治理推进过程中制定“微权力”清单、规范“微权力”运行、深度公开“微权力”、建立联动监督体系、及时查处问责、强化反馈完善、建立信息共享和社会评价机制等各个方面具体工作要求,并鼓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微权力”治理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力争建立健全“分析-监督-执行-反馈-完善”的闭环式工作机制,推动“微权力”治理水平螺旋式上升。(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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